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
会费标准收缴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
第一条
为规范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会费的标准收缴使用,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协会开支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本协会各机构正常工作,根据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和民政局,财政局,审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协会经费来源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要求,本会经费主要来源:
1
、会费;
2
、捐赠;
3
、财政资助;
4
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
、利息;
6
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条
会费缴纳办法
本协会所有会员应当按照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按时缴纳。
1
、本协会会员每年1月份交纳当年会费。会费以个体机构为单位收缴,统一汇缴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账户;
2
、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,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,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%交纳;
3
、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表决形式必须为不记名投票。
第四条
会费标准的修订
本协会修订会费标准,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大会应有2/3以上会员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本协会应当自会费修订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,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第五条
协会会费收支由秘书处统一管理
第六条
协会会费支出范围
1
、本协会召开各类会议、组织各类活动发生的费用;
2
、各专业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召开工作会、业务会、调研会等发生的费用;
3
、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、资料等相关用品支出;
4
、开展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以及协会履行其他职责所发生的费用;
5
、聘请法律顾问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生的费用;
6
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;
7
、组织开展会员举报、投诉调查等工作发生的费用;
8
、用于会员表彰、奖励发生的费用;
9
、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发生的费用;
10
、协会日常工作、信息化建设及聘用人员发生的费用;
11
、办公及固定设(施)备、车辆保障等发生的费用;
12
、办公楼水电、暖气、物业管理等费用;
13
、按照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》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;
14
、其他正常开支;
第七条
借款审批程序:
1
、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现金的,必须注明借款理由、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。事项办完后10天内报账还款;
2
、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的,须提供经批准的预算报告方可办理领取手续,报秘书长审批。事项办完后10天内,必须办理保障事宜;
3
、财务人员应当建立支票领取台账,载明批准领取人、用途、金额等内容。
第八条
报销审批程序
1
、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由秘书长按照协会薪酬制度签批;
2
、办公费,汽车费用等日常支出,由秘书长审批;
3
、差旅费参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和补助标准报销,由秘书长审批;
4
、会议费、培训费、考务费等大额支出,事前应当参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编制费用预算,报秘书长审批,报销时附会议预算、批复、决定、通知、人员签到表等材料;
5
、接待、考察费用的报销,凭请示报告批复办理;
6
、专门服务项目费用报销,凭服务合同和协会主管领导批复办理;
第九条
固定资产管理
1
、固定资产的购置,由秘书处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统一采购;
2
、对购置的固定资产,实行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,财务人员分别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账;
3
、工作人员岗位变动,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保管交接手续;
4
、固定资产的报废,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或已损毁,不能再使用确需报废时,须先提出申请,由秘书长审批,财务人员根据批复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做帐务处理;
第十条
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:
1
、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、报账,做到手续完备,数字准确、账目清楚、按期报账;
2
、按照经济核算原则,定期检査,分析协会财务执行情况,挖掘增收节支潜力,考核资金使用效果,及时向协会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,当好协会参谋;
3
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;
4
、完成协会领导交付的其它工作。
第十一条
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:
1
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;
2
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(两千元以下,包含两千元),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,不坐支现金,不用白条抵押现金;
3
、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,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;
4
、严格支票管理制度,编制支票使用手续,使用支票须按相关审批权限人签字后,方可生效;
5
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、报销工作;
6
、配合会计做好各类账务处理;
7
、完成协会领导交付的其它工作。
第十二条
本办法经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